东莞强劲公司山东高院再审胜诉宁津法院何日返回140余万款
发布时间 : 2025-09-03 00:59:24 作者: 艾弗森贝博ballbet官网2025年8月30日,在富庶的广东省珠三角,东莞市强劲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简称“强劲公司“)老板唐志勇眉头紧蹙。他,为何发愁?原来,他总是禁不住回想起4年前从天而降仍未收尾的一桩官司。于是愁肠百转,焦虑难耐。
对于那起突兀的官司,强劲公司坚定认为不单单是民事诉讼,还涉嫌刑事犯罪。从一审、二审到再审,强劲公司坚持向山东省相关法院提出另一方山东博士特医疗器械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博士特公司”)涉嫌诈骗罪和虚假诉讼罪。但是,山东三级法院置之不理。
从强劲公司和博士特公司做生意到打官司,全国长期处在新冠疫情的特殊时期,出行实在不便。
强劲公司一路打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才胜诉,好不容易翻转终审判决。虽然再审判决距今已过半年,但一审法院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简称“宁津法院”)没有向强劲公司返回140多万执行款。
强劲公司,苦苦追问宁津法院何日返回上百万执行款?截止至发稿前,宁津法院还没有正式执行回转立案。就此,唐志勇老板发问,愤愤不平:我们强劲公司等不起马拉松执行,宁津法院到底哪一天才能执行到位?
作为强劲公司法定代表人,唐志勇总经理忘不了2021年5月19日。为什么?
四年后的2025年8月21日上午,他依旧记忆犹新。那一天,仍然处于新冠疫情期间。他,忽然收到宁津法院寄来的起诉状。怎么回事?“我一下子懵了,好象遭到晴天霹雳。”看过起诉状,他才知道,博士特公司向当地法院起诉强劲公司等三被告口罩机买卖合同纠纷。从而,勾起他对前一年生意的回忆。
2020年2月12日下午,邢志政利用互联网搜索联系强劲公司,代表博士特公司洽谈口罩机生意。缘于新冠疫情,他加了强劲公司有关人员的微信,发给对方博士特公司营业执照。翌日,人在深圳的邢志政赶到强劲公司面谈。双方洽谈妥当,强劲公司有关人员制作口罩机买卖合同,用微信发给邢志政。随后,博士特公司给强劲公司传回第一份签署的合同。翌日,博士特公司向强劲公司有关人员的私人账户打款10万元。接着,博士特公司仍通过微信途径和强劲公司签署第二份合同。2月15日,博士特公司向强劲公司有关人员的私人账户打款10万。
到3月份,强劲公司依据口罩机合同总计收到博士特公司200万元货款。不过,这是总货款的一部分。
4月份,博士特公司派了王阳成、马雷、邢志政等3名员工到强劲公司学习使用口罩机。关于此一学习情况,唐志勇总经理和崔某等知情人员于2025年8月21日如实记得。3名博士特公司人员到强劲公司学习约一个月,与强劲公司员工同吃同住。
5月6日,博士特公司向强劲公司说明对口罩机款式调整为三款,总量不变,共计7台。
6月份,强劲公司依据博士特公司付款,交付了两款4台口罩机。而且,派员去博士特公司安装与调试口罩机。
2021年5月6日,博士特公司在山东诉讼服务平台申请立案。5月19日,强劲公司忽然收到起诉状副本。
在宁津法院审案之前,原告博士特公司申请对强劲公司等三被告进行财产保全,对被告们的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财产310万元予以查封、冻结。2021年5月7日,一审法院出具(2021)鲁1422诉前调90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310万元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财产,立即开始执行。可是,被告强劲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管辖异议,要求按法律规定将该案移送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审理,2021年6月16日,宁津法院于2021年6月16日作出管辖异议不予审查告知书,即(2021)鲁1422诉前调907号。
到2022年10月18日,宁津法院立案一审。原、被告方分别呈上不同的合同。二者截然对立,孰真孰假?
一审,原告博士特公司举证在线下和被告方强劲公司签署了口罩机合同,即《设备采购合同》(合同编号SDBSTSB-03)及其补充协议。该合同约定强劲公司交付的口罩机是2台一拖二全自动平面口罩机、2台全自动N95口罩机,交货时间为2020年3月31日和地点为本公司地址,以及口罩机由强劲公司负责运输与运费。以及口罩机质量发展要求和主要参数配置、付款方式和违约金100万元、管辖法院等条款。
博士特公司诉求,解除与被告强劲公司于2020年2月14签订的《设备采购合同》,法院判决被告返还200万货款,并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支付自2020年3月31日起至世纪付清止期间的利息;判决被告支付违约金100万元;判决被告支付运费15100元;赔偿原告鉴定费66200元;判处唐、廖两被告承担对应的连带责任;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博士特公司举证《设备采购合同》第六条约定,待(口罩机)调试完成无质量上的问题且质保期满一年供方履约其相应义务后一周内无息返还剩余的10%质保金。原告主张,被告强劲公司交付的2台全自动口罩机远远达不到合同约定的每分钟生产至少120片合格成品数以及合格率不低于99%参数要求。另外2台半自动N95口罩机并非合同约定的全自动N95口罩机。对于口罩机质量上的问题,被告强劲公司应当于货物交付前明知。原告多次向被告提出异议,要求退还设备,被告强劲公司至今未予解决。另,两被告唐、廖为夫妻,系强劲公司的全资股东。被告廖,存在个人账户收取公司款项的情况。两人不能证明其个人财产独立于是公司财产的情况下,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但是,原告举证遭到被告强劲公司反驳。强劲公司,认定博士特公司举证的《设备采购合同》是伪造的。
强劲公司质证,首先解释双方利用微信渠道签订的口罩机合同是两份《抗疫设备强劲销售合同》(合同编号QJ2020-02-13、QJ2020-02-15)。合同规定了7台、两种款式机器等,总货款300多万元;在博士特公司支付货款后,强劲公司依据货款金额供应相应的口罩机,并调试完成。此外,双方并无违约条款和管辖法院等约定,保修期一年。
被告确定己方从未与原告签订过设备采购合同、补充协议,原告以伪造的设备采购合同和补充协议主张权利没有一点事实依据。经司法鉴定,最终确定《设备采购合同》落款处的印章并非强劲公司使用过的印章,法定代表人唐志勇签字来自PS造假术。
被告质证原告除了伪造合同外,还伪造原告法定代表人邢学通从山东乘高铁到东莞签订口罩机《设备采购合同》的4张高铁车票。车票触摸时有墨水痕迹,令被告方察觉车票造假并予以确证。进而,被告方向12306核实其中三趟车次因新冠疫情停运。况且,邢学通举证自己到被告方公司签合同的照片亦露馅。因为照片里有个被告方员工胡敏,但胡敏缘于新冠疫情被隔离在老家,根本没在公司。被告还质证,原告公司的口罩机销售清单、案涉设备的铭牌、案涉口罩机的图纸以及说明书均造假。
2021年7月23日下午,宁津法院组织原、被告双方到博士特公司查看口罩机运营状况。被告方拍下现场许多口罩产品的图片,表明被告交付的4台口罩机无质量上的问题。被告方还发现原告公司的口罩机多了铭牌,亦说明原告方对案涉口罩机进行了改造。
宁津法院应该查明,双方直到2021年打官司之前有没有沟通过口罩机质量上的问题?强劲公司表示,直到忽然接到起诉状,博士特公司都没有提及口罩机质量上的问题。当宁津法院自2022年10月18日起立案一审后,博士特公司则反驳称与对方有所沟通。当庭,原告博士特公司举证被告强劲公司供应的2台一拖二全自动平面口罩机存在质量上的问题。根据原告鉴定申请,宁津法院于2022年9月23日——29日委托苏州恒林校准检测有限公司鉴定,后者出具苏恒林【2022】质鉴字第08号质量鉴别判定报告,确定该设备不能正常使用。可是,原告申请的口罩机质量上的问题和苏州公司检测的结果,并不相同。
对此,被告抗辩称,2021年在宁津法院组织下发现被告交付的口罩机正常生产的口罩产品,以及被改装的铭牌。并质疑2022年法院委托苏州公司检测有质量上的问题的2台一拖二全自动平面口罩机并非原版货,于是不认可检测出问题的结论。
被告方综合判断,原告方法定代表人邢学通根本没到被告强劲公司签口罩机合同《设备采购合同》及其补充协议。
另外,原告博士特公司否认委托邢志政与被告洽谈口罩机生意时,其实,被告方有备而来。早在出庭之前的2022年8月17日,刑志政到广东省东莞市东莞公证处做了一番公证:邢志政自述和博士特公司法定代表人邢学通是同村民,邢学通委托他于2020年2月联系强劲公司商谈口罩机购买生意进行公证。邢志政的微信中有相关证据,证实强劲公司和博士特公司口罩机买卖合同纠纷的真相。就此,邢志政到东莞公证处特来作了保全证据公证。就此,强劲公司掌握了邢志证的公证资料,请他出庭作证支持己方。
被告强劲公司申请宁津法院调查己方质证原告博士特公司假合同的重要证据,但是法院无动于衷。反而,一审法院对原告证据仅仅做形式审查,未启动实质调查。一审法院还算有点自知之明,没支持原告的100万违约金诉求。于是,宁津法院离奇地认定原告方具有证据优势。在一审判决书,宁津法院“故综合全案,原告提交的《设备采购合同》扫描件比被告强劲企业来提供的《抗疫设备强劲销售合同》微信传输照片打印件更具有证据优势。“
2023年1月19日,宁津法院宣布(2022)鲁1422民初2520号判决书,蹊跷地判决原告博士特公司胜诉。
对于一审败诉,被告强劲公司老板唐志勇冥冥之中有种不祥的预感。从广东东莞抵达山东宁津应诉的第一天晚上,他外出用餐的时候,落座不久便被服务员不慎将酱料碟打泼在身。他不快,瞬间暗想,难道一审官司将不妙?
被告强劲公司痛感葫芦僧判葫芦案,坚决不服,向山东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德州中院二审,认定被上诉人博士特公司老板邢学通提交的四张列车车票造假,于是不予认定被上诉人所称其通过该四张车票载明的列车往返上诉人处商讨签订合同事宜的事实。据此,二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博士特公司)不能提供传输《设备采购合同》的原始载体,该合同的证据来源难以确定,该合同文本所记载的内容真实性难以确认。一审法院以证据优势原则认定《设备采购合同》有效证据不足,本院予以纠正。”
然而,二审法院奇怪地亦未认定上诉人强劲公司提交的两份《抗疫设备强劲销售合同》真实。
所以,德州中院判决暧昧,居然对双方提交的不同合同均未认定真实,没有甄别孰线日,德州中院作出终审判决。(2023)鲁14民终1104号,判定支持上诉人强劲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一审法院判决结果部分错误,应予以纠正。在二审判决书,德州中院支持被上诉人博士特公司解除与上诉人强劲公司的口罩机合同,上诉人作为违约方应该返还被上诉人已支付的200万元、支付利息损失并承担鉴定费及鉴定人差旅费,被上诉人也返还涉案4台口罩机。
对于骑墙的二审判决,上诉人强劲公司照旧不服,坚定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强劲公司不屈两审判决,坚持要讨回公道。再审进展峰回路转,开始利好强劲公司。
2024年4月29日,山东省高院做出民事裁定书。(2024)鲁民胜1505号裁定,“本案由本院提审;再审期间,终止原判决的执行。”
再审申请人强劲公司等人员抵达山东省会济南,准备出庭。第一天用餐时,唐志勇又碰到一个小插曲。服务员不小心,打碎了他的茶杯。别人可能恼了,而他心头窃喜,难道这是山东高院将打破两审法院不利己方败局的兆头?
据再审民事判决书,博士特公司再审提交2020年7月9日其公司开具的退/换货联系函,主张已通过EMS邮寄至被申请人,单号70;2020年8月6日开局的退/换货催促函,已通过EMS邮寄至被申请人,单号70。强劲公司质证称,不确认该证据的三性,我方从未收到过两份函件。“关于邮政快递查询单,强劲公司通过EMS官方平台查询均无法查询到相关的快递信息,故博士特公司提交的两份快递单据是伪造的。经向EMS核实,在快递信息上加盖印章不会显示哪一天甚至显示哪一刻,因此博士特公司提交的邮政快递查询单明显与客观情况不符。”就此,强劲公司质疑:结合博士特公司伪造《设备采购合同》、高铁票、销售清单、照片等情况,被申请人明显再一次伪造证据。即使有快递单也无法证明邮寄的是退换货函件,邢学通在2020年4月5日与唐志勇首次添加微信好友,之后有长达一年时间的聊天记录,但从未提出过(口罩机)所谓型号不对,质量有瑕疵的异议。
对于双方合同改变为7台三款口罩机一事,山东高院综合确认,再审申请人强劲公司所提供的证据相比被申请人博士特公司有着非常明显的证据优势,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原审对此认定不当,本院依法予以改判。”
2025年2月24日,(2024年)鲁民再222号民事判决书,终审判决再审申请人强劲公司胜诉。山东高院,不支持博士特公司解除和强劲公司的口罩机买卖合同。对于山东高院支持博士特公司2台一拖二平面全自动口罩机的退货问题,强劲公司持有异议,但囿于司法诉讼成本与公司运营受影响等巨大压力,无奈吃哑巴亏。
山东再审判决书,提及强劲公司对未交付的3台口罩机另行状告博士特公司。怎么一回事?
据了解,强劲公司经与博士特公司业务代表邢志政沟通,由于博士特公司未支付达到《抗疫设备强劲销售合同》约定的余额,因此,未发剩余的3台口罩机至博士特公司,并得到博士特公司认可。就此,邢志政出庭作证予以说明。
2023年4月份,强劲公司向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简称“东莞第三法院”)起诉博士特公司支付剩余3台口罩机货款。东莞第三法院以起诉人的《抗疫设备强劲销售合同》未被山东宁津法院一审判决书(2022)鲁1422民初2520号采信提起起诉构成重复诉讼为由,于2023年4月26日裁定不予受理,详见(2023)粤1973民初11316号。
于是,强劲公司5月份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东莞中院“)上诉。7月20日,东莞中院出具(2023)粤19民终6761号民事裁定书,撤销东莞第三法院裁定,指令其立案受理。
2024年8月29日,东莞第三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山东德州中院二审(2023)鲁14民终1104号关于强劲公司和博士特公司解除口罩机买卖合同的生效判决未依法被推翻为由,东莞第三法院驳回强劲公司起诉。
2025年3月31日,东莞中院二审判决。(2024)粤19民终8886号民事判决书显示,”(上诉人强劲公司和被上诉人博士特公司的)案涉合同签订距今已近五年,双方因相关纠纷历经一审、二审和再审程序,继续履行合同对双方均无益处且增加诉累。考虑以上因素,强劲公司要求(博士特公司)支付剩余机器的货款,继续履行案涉合同,本院不予支持。”,不过,该终审判决虽然驳回上诉,但给上诉人指出了一条维权之路:“强劲公司如因无法继续履行造成相应损失,可另案主张权利。”
对此,强劲公司法定代表人唐志勇于8月21日上午明确表态,强劲公司将继续向东莞第三法院起诉博士特公司,要求对方支付剩余3台未交付口罩机的损失费、违约金与占地费等费用,将维权进行到底!
经过山东高院再审胜诉,强劲公司赢了与博士特公司的法律纠纷。但是,让强劲公司百思不得其解的,尽管再审判决已过了半年多,一审法院宁津法院怎么至今还没返回140多万执行款?
当德州中院终审判决后,一审法院宁津法院于2023年6月6日从通过司法渠道从强劲公司账户划走2258923.28元。
2025年8月23日,宁津法院最近一次回复强劲公司,态度仍然含糊:案件还在处理中。
8月31日清晨,珠三角一隅的强劲公司。唐志勇站在门口,准备新的一天做事。可是,一想到宁津法院拖沓地执行,唐老板忍不住,再一次遥望北方,长叹:“宁津法院,哪一天才能返回我们上百万的执行款啊?!




